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十一章
知识点十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定义
1.概念: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
2.特征:
(1)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未被撤销前有效。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经撤销权人提出申请,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时起灭失。
(二)情形
重大误解 | 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不包括动机的错误认识),使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 |
显失公平 | |
乘人之危 | |
欺诈、胁迫 |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胁迫中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 |
(三)行使时间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
(四)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就将产生溯及力,即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VS可撤销合同VS效力待定的合同】
类型 | 原因 | 后果 |
无效 | 合同有“硬伤” | 自始无效 |
可撤销 | 意思表示有瑕疵 | 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起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否则合同继续有效 |
效力待定 | 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代理能力 | 经权利人追认方可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