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第十一章
知识点十八、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
条件 |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注意】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新增) |
效力 | (1)必须通过代位权诉讼,不能直接找次债务人。 (2)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二)撤销权
1.定义: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情形:
放弃债权(新增) |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2)放弃债权担保 (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
无偿转让财产 | |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
3.效力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VS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 |
几方关系 | 三方关系: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 两方关系:撤销权人撤销自己订立的合同 |
年限 | 知道起1年,且行为发生起5年 | 知道起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