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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2013/11/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一章

  知识点十八、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

  

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注意】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新增)
效力 (1)必须通过代位权诉讼,不能直接找次债务人。
(2)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二)撤销权

  1.定义: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情形:

放弃债权(新增)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2)放弃债权担保
(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无偿转让财产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3.效力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VS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几方关系 三方关系: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两方关系:撤销权人撤销自己订立的合同
年限 知道起1年,且行为发生起5年 知道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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