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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13/12/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二章

  知识点九、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借款人的义务

  1.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对借款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和金融业的交易习惯确定借款返还的期限。如仍不能确定借款返还期限的,应视为不定期借款。此时,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二)贷款人的义务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义务。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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