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
知识点十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
1.租赁物维修的义务:
(1)出租人负担必要的租赁物维修义务。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3)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所负的维修义务。
2.租赁物瑕疵担保的义务:
(1)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采取救济措施。
(2)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相反,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害。
3.租赁物风险承担的义务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通知义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义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只针对房屋)
(二)承租人
1.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义务,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租金支付方式,在协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采用下列支付方式:——同利息
(1)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
(2)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在租赁期间每满1年时交付一次。若剩余的期间不足1年的,则在租赁期届满之日时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