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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评《经济法》预习: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013/12/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二章

  知识点十四、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按照建设工程的环节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补充】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2.按照建设工程的标的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合同、单项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分包(一定情况下可以)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注意】分包的四个条件:同意、资质、不得再分包、主体自行完成
转包(绝对不行)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合同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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