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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2013/12/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二章

  知识点十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招标公告的行为被视为要约邀请。

  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自己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的行为被视为要约。

  招标方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被视为承诺。

  3.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都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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