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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2013/12/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二章

  知识点十六、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勘察、设计人的责任 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施工人的责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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