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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承揽合同

2013/12/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二章

  知识点十九、承揽合同

  1.交由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检验

  (1)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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