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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保管合同

2013/12/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二章

  知识点二十二、保管合同

  1.收费:有偿或无偿。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条款也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2.性质: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实践合同

  3.与第三人: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也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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