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营业税的应纳税额
第十三章
知识点九、营业税的应纳税额
(一)营业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
全额纳税 | 价款+价外费用 【注意】价外费用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差额纳税 | 运输业务 | 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旅游业务 | 从事旅游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建筑工程 | 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 |
金融商品买卖 |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
2.注意事项
(1)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2)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除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4)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二)应纳税额
1.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核定营业额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