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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评《经济法》预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2013/12/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知识点十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一般来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5)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地点:属地原则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  土地或者不动产的所在地(6个月未申请,回机构所在地补) 
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 

  3.纳税期限: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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