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章
知识点十二、企业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分类:按照“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相结合原则
居民企业 |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无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
非居民企业 |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有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税率 | 25% |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
低税率(P409) | 20%(实际征税按l0%) |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优惠税率 | 减按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l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1.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直接法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
间接法 |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
(1)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2)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P408)
不征税收入 |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免税收入 |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3)准予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注意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额不得扣除
【注意2】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工资薪金 | 准予扣除 |
保险费 | ①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②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内准予扣除 ③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
借款费用 | 不需要资本化的准予扣除 |
利息支出 |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存款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
汇兑损失 | 准予扣除 |
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示例】职工福利支出5000,工资薪金10000 分析:上限140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0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原则: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 【示例】销售收入1000,业务招待费40或4 分析1:1000*5‰=5,业务招待费60%=24,可抵扣5,调增35 分析2:1000*5‰=5,业务招待费60%=2.4,可抵扣2.4,调增1.6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 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租赁费 | ①经营租赁方式: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融资租赁方式: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劳动保护支出 | 准予扣除 |
非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证明准予扣除。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人民政府) |
折旧、摊销费 | 准予扣除 |
(4)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罚息)
⑤非公益性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⑥赞助支出——非广告形式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⑩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5)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
②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③其他所得
(6)亏损的结转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
①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基本同会计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②折旧的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电子设备 | 3年 |
(2)生产性生物资产
折旧方法 | ①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②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③当月增加当月不提,当月减少当月照提 |
最低折旧年限 | ①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 ②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
(3)无形资产
不得计算摊销 |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方法 | 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
注意 |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
(4)长期待摊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5)投资资产
①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②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简化形式: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1.税款的免征、减征
可以减免 |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 |
免征 | 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部分减免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
2.加计扣除,减计收入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注意】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1.独立交易原则
2.预约定价安排
3.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防范避税港避税: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50%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
5.防范资本弱化: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一般反避税条款。
7.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六)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汇总纳税: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期限: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4.纳税申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