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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房产税法

2013/12/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知识点十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人  (1)房产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经营管理的单位;
(2)房产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集体单位和个人
(3)产权出典:承典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依据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性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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