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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法律责任

2013/12/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知识点二十、法律责任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扣缴的情况下,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偷税 1.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2.处理:追缴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欠税 1.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
3.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骗税 1~5倍
抗税 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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