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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税务行政复议

2013/12/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三章

  知识点二十一、税务行政复议

  1.管辖:

不服国税 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 找上级
省级国家税务局 找国家税务总局
不服地税 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 找上级
省级地方税务局 找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
不服总局 对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复议决定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申请:

复议前置(必须要先复议,再诉讼) 征税行为
复议选择(可以先复议,或先诉讼) 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

  3.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申请的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复议期满或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15日,提起行政诉讼。

  4.决定:

  (1)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最多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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