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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2013/12/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四章

  知识点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1.形式:可以采取合伙制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2.设立条件:

合伙制 (1)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2)有 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 (1)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合伙人或股东的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证书后,近3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4)根据需要可增加1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股东

  (5)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由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股东担任。

  4.证券评估资格的申请: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5.设立程序

申请  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延长需要经过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颁发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印制,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备案  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备案,抄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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