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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2013/12/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十四章

  知识点三、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变更  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做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2)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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