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
第十四章
知识点六、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进行日常管理。
(一)注册条件
准予注册 | (1)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2)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4)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 (5)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
不予注册 |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4)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5)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 (6)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7)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
(二)注册程序
1.地方协会做初步审查。受理申请的地方协会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在中评协网站上公示20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批准注册,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