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资产评估收费管理
第十四章
知识点十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2010年1月1日执行)
(一)收费形式
政府指导价 | 市场调节价 | |
适用 | 提供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 提供非法定(自愿委托)资产评估服务 |
收费方式 | 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 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
考虑因素 | (1)与评估执业质量、评估机构及人员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匹配;(2)确保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服务的成本得到补偿,有利于吸收高素质人才;(3)适当考虑证券评估业务与普通的差异性,收费与证券评估的社会影响力、复杂程度、服务要求和执业成本相匹配;(4)考虑跨地区执业的客观需要以及评估业务在不同地区的同质要求,注意地区之间不同价格水平的衔接。 | (1)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2)评估业务的难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CPV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CPV的信誉和工作水平。 |
(二)异地收费管理
1.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2.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收费约定
1.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2.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万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收费监督
价格违法行为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2.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4.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5.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五)收费纠纷(结论:或协商,或诉讼,或仲裁)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