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每日一练:代位权(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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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乙对己享有已到期的2000元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E.乙对己的2000元债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代位权行使条件中: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甲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这里丁欠乙的债权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赌博债务甲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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