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正保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资产评估师 > 习题练习 > 经济法 > 正文

2015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练习题:代位权行使条件

2015/11/0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5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已经进入如火如荼的复习阶段,为帮助广大学员顺利备考,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各科目练习题,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您复习得怎么样啦?一起来做题吧!

  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乙对己享有已到期的2000元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E.乙对己的2000元债权

  

2019评估师备考指导 2018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 资产评估师2019高效取证方案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