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5]23号
颁布时间:2015-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盘活一般公共预算存量资金
(一)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按照《通知》要求,中央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财政部收回统筹使用。各部门应对一般公共预算以及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认真清理,除已在2015年部门“二上”预算中安排动用的结余资金外,清理确认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统一收回。以下资金清理为结余资金:
1.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非基本建设支出)。
2.2013年批复的项目支出,两年未动用的;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3.2014年批复的项目支出,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各部门应于3月10日前,将填报的《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和清理情况说明报财政部。
(二)收回结余资金。
清理确认的结余资金,在2月28日前已经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收回,其余资金待财政部审核后统一收回。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三)定期报告存量资金情况。
为有效监控存量资金情况,各部门应根据结转资金执行情况,分季度填报《2015年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X季度执行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5),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财政部。
各部门应使用“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系统”软件开展上述结转结余清理和存量资金报告工作。各部门即日起可在;下载园地”中下载相关软件升级补丁。
二、关于盘活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
(一)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政府性基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其中: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政府性基金。
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政府性基金。除已在2015年部门“二上”预算中安排动用的部分外,以下资金清理为结余资金:
1.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非基本建设支出)。
2.2013年批复的项目支出,两年未动用的;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3.2014年批复的项目支出,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各部门应按照附件1格式,制作《中央部门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统计表》并对清理情况进行说明,于3月10日前报财政部。
(二)收回结余资金。
清理确认的结余资金,在2月28日前已经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收回,其余资金待财政部审核后统一收回。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三)定期报告存量资金情况。
为有效监控存量资金情况,各部门应根据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执行情况,按照附件2-5格式,制作《2015年中央部门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X季度执行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财政部。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盘活存量资金工作,增强大局意识,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本部门的结余资金清理收回和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工作。对继续结转使用的资金,各部门要抓好跟踪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按原用途使用。对编入2015年预算的项目,要提前做好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预算批复后尽快启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另行制定盘活存量资金的具体措施。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5年2月27日
附件下载:盘活存量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