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农水[2015]142号
颁布时间:2015-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水利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已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扎实推进2015年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支持重点
做好2015年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要坚持“节水优先”方针,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东北节水增粮、西北节水增效、华北节水压采、南方节水减排等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适当兼顾面上其他农田水利建设,打通“最后一公里”。2015年,水利部、财政部不再分配各省农田水利重点县名额。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的重点县管理模式,自行选择项目县。项目县的数量和实施年限由各省自行确定。每个项目县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额度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当年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规模自行确定,原则上每县不低于1000万元。各项目县要按照经济实用、应设必设的原则,配套适宜的供水计量设施,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2015年项目县选择,要统筹考虑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示范性项目,合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切实加强建设管理
各省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15]66号)、《关于做好2015年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5]122号)要求,细化优化实施方案,及时审查审批,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做好建设进度节点控制,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同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认真开展农田水利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各省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设计、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等各环节工作,要严格工程现场勘测,充分听取受益群众意见,加强实施方案审查论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强化中间产品、隐蔽工程质量监管;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责任,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加快工程验收进度,及时办理移交手序,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受益主体;高度重视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县,要在省级对县级绩效考评中扣减相应分数。
三、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各省要按照《关于印发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271号)、《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要求,加快推进相关试点工作。要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建立中央财政安排的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各省在项目县选择、分配中央补助资金时,要按照建管并重的要求,重点向水价改革、产权制度改革、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引进社会资本等工作进展明显的县(区、市)倾斜,加大支持力度,把项目建设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四、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各省要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资金监管,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对各级各类检查发现、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省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到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要求,2015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中央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2015年,中央补助资金中安排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已拨付各省,各省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细则或办法,建立奖补激励机制,统筹落实好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和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等相关政策,具体资金额度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同时可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开展农田水利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给予必要支持。项目安排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分别与水利部财务司、建管司、农水司联系。
五、其他有关要求
请各省在2015年7月31日前,将2015年中央资金安排情况报水利部、财政部(表样详见附件)。项目县主要建设内容、效益目标等通过小型农田水利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水利部财务司陈艺伟 010-63205261
水利部建管司王健 010-63202687
水利部农水司王欢 010-63204416
财政部农业司吴程量 010-68553235
水利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日
附件下载:资金安排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