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颁布时间:2014-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6号公告文件”规定,本文件附件2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