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220号
颁布时间:2014-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全面落实“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工作要求,促进税务系统切实转变职能和改进作风,现就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涉税鉴证服务
涉税鉴证服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业务之一,合规、自愿和规范的涉税鉴证服务有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然而,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存在着利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提交社会中介组织的涉税鉴证报告的情形,少数地区甚至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要求。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地要对本地区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对要求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且需由纳税人承担鉴证费用的事项,凡超出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的,应一律予以取消。
二、认真组织开展审查清理
各地要按照上述原则要求,认真组织涉税鉴证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和清理。要按照边清理、边规范、边整改的工作步骤,从省一级税务机关做起,全面摸清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的要求、文件规定及其依据。要认真审查相关文件是否违反或超出上位法的规定、是否存在强制要求提交涉税鉴证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文件要立即重新修订或宣布废止。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实际操作中强制代理、指定代理问题的检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存在问题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地在清理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预防强制代理和指定代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内部防控和监督,促进涉税鉴证业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及时报送清理情况
涉税鉴证业务开展情况的清理工作于2014年6月15日结束,各地要抓紧部署,狠抓落实。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情况汇总表(纸质加盖单位公章)请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联系人:范巧玲、杨 明;联系电话:010-63418859、63417820)。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