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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颁布时间:2017-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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