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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档案注册变更办法的通知

2002-09-28 09:37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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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要求,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或中央有关部门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 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财政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凡持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会计证)及备案的会计人员申请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转 到外省市,请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会计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及接受单位所在 地区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通讯地址到所属区县财政局会计科办理手续。

  持有外省市及中央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部门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如申 请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转入我市,需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 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资料及我市接收单位介绍信到所接收单位地区财政局会计科进 行登记,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科待市财政局接到对方《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函件后即办 理转入手续。

  此办法自2002年9月16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20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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