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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11 08:49:57 字体:

为帮助参加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1.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业务的自然人。公民的范围小于自然人的范围。在一个国家中生活的自然人不仅有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①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基于出生,平等性,不可转让性。

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①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法人成立的要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法人的分类

第一,企业法人。

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机关法人。

第三,事业单位法人。

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的收益。

第四,社会团体法人。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各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人保集团在各地的分支结构;乡镇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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