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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银行初级资格《风险管理》知识点: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10/26 16:12:43 字体:

2017下半年银行初级职业资格考试时间为10月28、29日,为了帮助参加考试的考生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银行初级职业资格《风险管理》第九章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各位考生能够记牢每个易错知识点,一举拿下2017年银行职业资格考试!

2017年银行初级资格《风险管理》知识点

【知识点】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1)我国监管机构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要求银行披露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年度重大事项等。而银监会于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则侧重于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和管理相关信息的披露。

(2)巴塞尔协议Ⅱ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巴塞尔协议Ⅱ正式提出并规定了市场约束(第三支柱)作为资本监管的一项手段,是对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和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补充。为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巴塞尔协议Ⅱ规定,第三支柱规定的披露应每半年进行一次,但有关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及政策、报告系统及各项口径的一般性概述的定性披露应每年一次,大的国际活跃银行和其他大银行必须按季度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总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组成成分。巴塞尔协议Ⅱ同时提出,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银行从巴塞尔协议Ⅱ的适用范围、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及风险暴露和评估四个方面进行披露,采用内部评级法、信用缓释技术和资产证券化的银行必须披露有关信息,但出于竞争方面因素的考虑,银行的专有信息则无须披露。

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条件下,为了达到有效银行监管的目的,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信息披露监控机制,包括:

●日常监督机制。主要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行为、特点,进行有效、稳定的信息披露监督,使其能自愿、真实、及时、准确地按照市场规则披露信息。

●惩罚机制。信息披露如果不符合要求,必要时可要求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甚至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监管当局责任。法律赋予监管当局的责任越大,监管者的能力越强,揭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动机越强烈,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上造假的动机就越小,也就越有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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