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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知识点:支付结算业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5/15 14:20:12 字体:

为帮助参加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

传统的结算方式是指“三票一汇”,即汇票、本票、支票和汇款。在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支付结算及带有贸易融资功能的支付结算方式中,通常是采用汇款、信用证及托收。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两种。

2.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实践中,没有银行支票账户的客户一般采用银行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出票人支票账户所在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等。

(1)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用来支取现金。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可以当场兑现支票,提取现金。

(2)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转账是指收票银行向支票账户所在的银行要求兑付后,将款项转入收款人的账户,收款人只能在支票转入自己账户后才能使用。

(3)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注明“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取现。

4.汇款

汇款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主要有电汇、票汇、信汇三种方式。

电汇业务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采用加押电传或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其特点是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多用于急需用款和大额汇款。

典型例题,多选题

下列票据中,一定是由银行签发的有( )。

A.银行汇票

B.银行承兑汇票

C.银行本票

D.支票

E.商业汇票

【答案】AC

【解析】BDE都是由企业签发的。

5.信用证

信用证,具体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即收款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主要特点: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包括:在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提交合格的单证后,开证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为出口商提供打包融资服务;对出口商可凭已装船单据办理押汇融资服务;可以为信用证使用各方提供相关咨询业务。

托收

托收是指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根据所附单据的不同,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仅附金融单据,不附带发票、运输单据等,故称“光票”;跟单托收则附有金融单据和发票等商业单据。

背景知识: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

自1997 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中作出了关于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圆)、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萬、億、圓的,也应受理。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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