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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风险管理基础
第四节 商业银行风险与资本
1.4.2 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要求
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与其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一般是指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者能长期支配使用的资金,以备非预期损失出现时随时可用,故其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权归属。以监管资本为基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部门限制银行过度承担风险、保证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工具。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这里的资本就是监管资本,是在商业银行实收资本的基础上再加上其他资本工具计算而来。以监管资本为基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部门限制商业银行过度风险承担行为、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工具。
专栏:巴塞尔协议
为使国际活跃银行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基础,十国集团(G10)于20世纪70年代初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专门研究对国际活跃商业银行的监管问题。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旨在统一对国际活跃银行进行监管的标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巴塞尔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首次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标准,并且提出了合格的监管资本的范围。虽然当时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只包括信用风险资产,而且计算方法也比较粗糙,但是用比例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的方法为巴塞尔委员会随后完善风险监管体系留出了发展空间。
1999 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为特色的新资本协议框架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2006 年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完全版)(即巴塞尔协议Ⅱ)增加了对交易账户和双重违约的处理。
针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银行资本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自2009年起着手研究新一轮资本监管改革方案。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提交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银行资本监管新标杆和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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