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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是指监管部门采取行政许可手段审查、批准市场主体可以进入某一领域并从事相关活动的机制。市场准入是银行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银行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
一、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则,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
(1)机构准入,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银行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2)业务准入,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银行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
(3)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指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或认可。
二、市场准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及便民的原则,其主要目标是:
(1)保证注册银行具有良好的品质,预防不稳定机构进入银行体系。通过设定的准入条件,将不具备条件的申请机构或人员排除在银行市场门槛之外,以防止不稳定因素(如财力不足、不合格的管理人员或过度竞争)影响一家银行或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2)维护银行市场秩序,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一方面,确保市场主体具有良好的素质,规范其市场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准门槛的设定,达到限制恶性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的目标。如果实行自由准入管理则容易形成不合理的恶性竞争,损害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利润,恶化经营环境;过严的市场准入也易产生银行垄断从而降低效率,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准入管理的原则是要造就一个能高效服务经济和公众利益的银行体系。
(3)保护存款者利益,银行具有公众性,为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通过设定银行准入的资本金要求,准备必要的应急资金,可监督银行机构维持充足的偿付能力,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存款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三、市场准入的范围:
(1)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
1.机构设立,包括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内分支机构、银行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以及申请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2.机构变更,包括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机构升格、降格,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停业等;境外机构升格、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重大投资事项、变更股权、分立、合并等。
3.机构终止,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终止等。
4.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包括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发行银行卡、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申请开办其他业务等。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包括对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许可等。
(2)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
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白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上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相关的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由、增加业务品种、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内容……
(3)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包括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和外资法人机构(包括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增加业务品种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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