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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风险管理
3.2 信用风险计量
3.2.3 债项评级
债项评级是对交易本身的特定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后估计的债项损失大小。特定风险因素包括抵押、优先性、产品类别、地区、行业等。债项评级既可以只反映债项本身的交易风险,也可以同时反映客户的信用风险和债项交易风险。客户信用评级与债项评级是反映信用风险水平的两个维度,客户信用评级主要针对交易主体,其等级主要由债务人的信用水平决定;而债项评级是在假设客户已经违约的情况下,针对每笔债项本身的特点预测债项可能的损失率。根据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一个债务人通常有一个客户信用评级,而同一债务人的不同交易可能会有不同的债项评级。
1.违约风险暴露(EAD)
违约风险暴露是指债务人违约时预期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的风险暴露总额,包括已使用的授信余额、应收未收利息、未使用授信额度的预期提取数量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如果客户已经违约,则违约风险暴露为其违约时的债务账面价值;如果客户尚未违约,则违约风险暴露对于表内项目为债务账面价值,对于表外项目为:已提取金额+信用转换系数×已承诺未提取金额。
2.违约损失率( LGD)
违约损失率指估计的某一债项违约后损失的金额占该违约债项风险暴露的比例,即损失占风险暴露总额的百分比(损失的严重程度,LGD = 1-回收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违约损失率引入监管资本框架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更加正确地反映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更具风险敏感性),而且认可和鼓励了不断发展和创新的银行风险缓释技术。违约损失率应反映经济衰退时期违约债项的损失严重程度,保证银行的违约损失估计值在所有可预见的经济条件下都保持稳健和可靠。银行应制定识别不同产品和地区经济出现衰退的标准、数据要求,判别经济衰退对损失影响程度的方法以及违约损失率的计量方法等并加以实施。违约损失率估计应以历史清偿率为基础,不能仅依据对抵(质)押品市值的估计,同时应考虑到银行可能没有能力迅速控制和清算抵押品。银行应考虑债务人的风险和抵(质)押品风险或抵(质)押品提供方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如相关性较大,应进行保守估计。若债务和抵(质)押品存在币种错配,也应进行保守估计。
计量违约损失率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市场价值法。通过市场上类似资产的信用价差(Credit Spread)和违约概率推算违约损失率,其假设前提是市场能及时有效反映债券发行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主要适用于已经在市场上发行并且可交易的大企业、政府、银行债券。根据所采用的信息中是否包含违约债项,市场价值法又进一步细分为市场法(采用违约债项计量非违约债项LGD)和隐含市场法(不采用违约债项,直接根据信用价差计量LGD)。
(2)回收现金流法。根据违约历史清收情况,预测违约贷款在清收过程中的现金流,并计算出LGD,即LGD =1-回收率=1-(回收金额-回收成本)/违约风险暴露。
计量违约损失率应当注意:由于不同种类的借款人个体差异很大,加上样本数据的来源较多,所有关于回收率方面的经验研究结果都是示意性的;对于存在抵押品的债务,在估计违约损失率时,必须考虑到抵押品的风险缓释效应,将有抵押品的和未获抵押的风险暴露分开处理。无论是从资本监管的角度还是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角度,计量违约损失率无疑都是十分重要的,也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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