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条例》要求,以上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下称保护工作部门)。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运营者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运营者还应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条例》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研判、共享、发布网络安全威胁、漏洞、事件等信息,促进有关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信息消费联盟理事长项立刚表示,此前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明确提出了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立法需求,但由于各行业自身的局限性,无法从行业角度制定规章制度解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跨行业保护方面的问题。《条例》作为承上启下的基本行政法规,对上承接《网络安全法》,并将法案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出的安全保护要求落地;对下统领金融、能源、电力、通信、交通等行业的安全保护工作,将更多的操作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中信证券认为,《条例》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预计保护等级不会低于三级,将带来百亿元规模的增量市场。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