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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强调将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要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好“红绿灯”,夯实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法治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在一系列规则之上,赋予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可能。这些规则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契约)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等。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并规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高效与公平的运行。
公平而充分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都属于竞争政策的具体化内容,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一样,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把强化竞争监管作为健全市场机制功能、促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发展的着力点。
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与执法,是针对整个市场与所有行业、所有市场主体,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础性要求。9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中总结了互联网、公用事业、医药行业、半导体、汽车、建材业、交通运输、石化、钢铁九个行业的反垄断风险与执法工作,在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中,包括水泥、水务、二手车交易、医药、互联网半导体以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
但是,舆论只关注到了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忽视了反垄断工作全面推进的事实。主要有两个原因造成,一是过去很多地方重视产业政策而忽略竞争政策,现在不仅重视竞争政策的制定,还在执行上强有力的落实,市场和舆论一时难以适应;二是平台企业垄断问题涉及十多亿互联网用户与庞大的投资者群体,其他案例主要是区域性以及与大众消费较远的领域。更重要的是,平台企业垄断问题多年以来被举报和投诉已成热点,资本无序扩张对公平竞争的商业生态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伤害较大,纠纷较多。
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垄断?很多人认识较为模糊,甚至认为反垄断可能有损创新。事实上,平台企业垄断问题在西方有大量学术研究,最权威的是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JeanTirole教授,他认为平台用户具有网络外部性,即用户更倾向于选择规模更大、更多人使用的平台,用户增加能够形成更大的生态系统,倒逼平台提升其服务。当这种相互关系达到临界点,某个单一平台将一家独大,出现赢家通吃现象,形成自然垄断。此后,垄断者提供的产品质量可能不再提升,价格不再优惠,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他尤其提到可能出现平台的“自我优待”,即平台倾向于优待自己的卖家,而歧视外部卖家,以及平台企业倾向于收购它未来的竞争对手,这种“杀手型收购”将破坏市场的可竞争性,并遏制创新。可见,中国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调查既有学理基础,也有法理基础,更因为平台垄断、竞争失序、无序扩张等问题已经引发了相应的冲突和伤害。
中国建设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主要是为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和发展活力,提升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阻碍了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因此,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本质上是为了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从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促进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是为了最终推动中国实现现代化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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