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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点: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0/16 17:02:51 字体:

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5年经济师考试,网校整理了初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点,供您参考,祝您学习愉快!

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 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年龄18 -60周 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②身体健康。③持 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 行证等有效证件)。④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 的资格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 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 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就业许可决定。准予就 业许可,颁发就业证;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香港、澳门 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包括: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②在内地从事个 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③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 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 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 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 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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