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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点:职业培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0/16 17:00:09 字体:

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5年经济师考试,网校整理了初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点,供您参考,祝您学习愉快!

职业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获得从事某种职业和胜任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而进行的教育和训练。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是开展职业培训的目的。

(一)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1)就业前培训。就业前培训是指为帮助初次求职人员或者其他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而进行的必备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活动,主要由各级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这种培训是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及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生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的。

就业前培训的主要对象包括: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新成长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或城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失业人员和需要重新转换新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其他在就业和上岗前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2)劳动预备制度。《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3)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是指对职工失业或下岗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指导、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培训。再就业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参加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4)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是促进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是指鼓励引导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切实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创办小企业能力的培训。

(二)企业职工培训企业职工培训是指对企业在岗职工进行的以提升岗位工作能力、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能力及生产技能水平为主要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此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还有三种补充方式:一是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二是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人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三是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人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等。但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主要承担并完成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任务,向社会输送有一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机构。我国的职业培训机构包括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及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

职业培训中心的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初次求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农村非农产业转移进城务工人员和农业劳动者;需要提供专门职业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现役军人及军队转业人员;其他需要学习、掌握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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