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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对提出申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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