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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完整、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现代政府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预算编制科学完整、预算执行规范有效、预算监督公开透明'三者有机衔接、相互制衡,是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为此,需要重点推进的改革和制度建设有: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决算公开制度;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二)建设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取向:一是优化税制结构。进一步提高所得税、持有环节不动产税等直接税收人的比重。健全地方主体税种。科学划分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二是完善调节功能。改进和完善税收政策,弓I导地方政府更多地关注经济发展质量,更加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正确处理税收在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消除现行税制存在的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待遇,促进自由竞争和要素充分流动。三是稳定宏观税负。税制改革要兼顾需要与可能,将税收负担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推进依法治税。要加快税收立法步伐,特别是加快重点税收实体法的立法进程。
(三)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一是要完善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立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在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共事权的受益范围、信息复杂性和不对称性以及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为此,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要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要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二是要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收人划分。要根据税种属性,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原则,将收入周期性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其余具有明显受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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