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网校整理了2015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冲刺资料,供您参考,祝您学习愉快!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1. 合议制。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一般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2. 回避制。回避制,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回避适用的情形包括:①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请“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3. 公开审判制。公开审判制,是指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为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①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②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摩公开。
4. 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竞。下列情形为两审终审制的例外:①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