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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考点:法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0/29 14:25:49 字体:

2015年经济师考试时间是11月7日,现在已经是备考冲刺阶段,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网校整理了2015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考点,供您参考,祝您学习愉快!

法人

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菅活动的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机构。有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的国家机构即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国家机构和人民团体之外,从事非商业、有固定从业人员和独立财产的组织。包括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剧团、报社、电视台等。社会团体法人指群众性人民团体,是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非营利性活动的法人。社会团体中,具备法人条件者,经依法核准登记,即成为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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