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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此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①须有法定的中止事由。弓I发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两种情形。”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战争等。”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足以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况。②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法定事由发生、持续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则不能引起时效中止,因为权利人还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引起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①起诉。起诉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力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和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强有力的方式。通过起诉,权利人行使了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自然应该中断。但起诉后又撤诉的,或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另外,权利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债权以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发生与起诉同等的效力,也可引起时效的中断。
②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权利人提出要求,不限于直接向义务人提出,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亦可构成时效的中断。③承认或者认诺。这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通过具体的行动表示其承认并愿意履行其义务。义务人的表示方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廷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法律赋予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诉讼时效期司届满后,对权利人的权利继续给予保护的一种专属权力,属于司法裁量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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