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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筒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是性质上存在区别的两个概念。民事义务是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行为;而民事责任则是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时所应当受到的不利后果。②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性责任。民事责任的方式很多,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财产责任的性质,如赔偿损害、恢复原状等。但是,我们也不排除在民事责任中还有一部分属于非财产责任。③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功能不同,它主要不在于惩罚违法行为人,而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民事责任的范围是与损害的范围相适应的。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在于使受害人恢复原状,受害人有多大的损害,违法行为人就应负多大的责任。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①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担保。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②主观过错。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违约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这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①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继续履行的债务一般是非金钱债务,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形式可以是限期履行债务,即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是合理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等违约责任。②违约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由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条款并不是绝对不变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增加或减少。违约金不同于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町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约定免责事由即指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凍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在符合约定的条件下,尽管发生了合同不履行的事实,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种约定并不是可以任意进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当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侵权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
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1)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①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行为,而不是指违反了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行为。②损害事实。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救济性,因此追究侵权责任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为前提。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不利的影响,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权利主体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③因果关系。按照法律要求,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联系,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责任。④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的形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放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也是由民事责任所具有的预防教育功能和惩戒功能所决定的。
(2)特殊侵权责任。特妹侵权责任,是指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三类情形:①因特定主体致人损害,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②因特定活动致人损害,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③因特定物件或物质因素致人损害,如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伺养动物致人损害等。在上述特殊侵权的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并不重要,关键的问题在于法律是否对行为人的行为规定了特别的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必须对该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无过错原则是一种例外,它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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