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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预习知识点:法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16 17:26:43 字体:

网校小编整理了“2016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预习知识点”,希望对各位考生备考初级经济师有帮助!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2.法的空间效力

3.法对人的效力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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