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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
1.披露义务
1)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者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要约收购的情形: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3.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禁止: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5.撤销: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6.变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7.超额: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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