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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2.债权人和债务人
(1)债权人,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2)债务人,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又可以分为:
①主债务人: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
②次债务人:指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③前手和后手:票据上位于某一特定当事人之前的当事人称为前手,位于其后的当事人则为后手。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第一层次: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
第二层次:追索权和偿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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