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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支票(07.0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7/04 16:04:06 字体:

知识点:支票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为空头支票。

3.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5.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注意】没有收款人名称
任意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未记载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注意】没有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出票人授权补记 金额和收款人姓名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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