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1350号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工作顺利进行,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对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管理要求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政策性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等40个文件(见附件)。
二、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中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规定。
三、中央考试单位联合地方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或地方考试单位单独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地方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等考试成本从严核定。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五、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中央考试单位于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部门相关考试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停止执行附件《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目录》中有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6年6月21日
附件下载:附件.pdf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上一篇:2016年初级审计师考试时间
下一篇: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报考初级审计师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