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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回顾:支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白娘子 2019/03/29 10:20:20 字体:

备考阶段考生经常会有复习过的知识遗忘的问题,想要让学过的知识牢牢地记在脑子里就要进行多轮复习。在百天冲刺阶段,正保会计网校上线了打卡小程序,每天为考生准备一个核心知识点。为了让大家记忆的更加深刻,我们对以往学习过的知识点进行回顾,请考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学习。

知识点回顾

支票

1.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注意】划线支票仅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种类当中。

2.适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3.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

4.授权补记事项:金额、收款人名称。

【注意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5.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6.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7.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出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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