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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2/02 10:46:59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的备考不是一朝一夕练就的,这是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坚持不懈才能顺利备考。和正保会计网校一起来学习《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吧,网校助你梦想成真!

(一)填写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理解】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举例: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思考:3月前是否应当加零?

回复:是不需要的。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注意】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签章要求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更改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说明】法条原文无“出票”表述,票据上的任何金额和任何日期均不得更改。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区分“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行为有( )。

A.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B.剪接票据非法改变票据记载事项

C.涂改出票金额

D.假冒他人在票据上背书签章

【正确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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